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523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湖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18460377XG,地址在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社区财富一号1栋12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23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80元。其中案款12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80元已缴财政入库。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