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523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执行人湖***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社区财富一号1栋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18460377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23民初8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湖***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23民初8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申请部分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