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523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湖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社区财富一号1栋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18460377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的(2022)湘0523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23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