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8330号之二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海龙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沙边三冲围工业区C栋二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53730748。
投资人:***,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社区财富一号1栋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18460377X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海龙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湖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海龙水泥制品厂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海龙水泥制品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海龙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6元,减半收取计4873元,诉讼保全费3487元,合计8360元(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海龙水泥制品厂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