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12民初7335号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胜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名盛村新乔组1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德诚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芦江社区金星片八组256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德诚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社区财富一号1栋12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胜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湖南德诚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德诚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胜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10月10日以货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胜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胜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胜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