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速派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高峰花海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速派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民申29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高峰花海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峰镇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吴芳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丽君,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速派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会展南五路****房。
法定代表人:余燕良,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贵州高峰花海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峰花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速派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4民终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原判主文进行了释明,高峰花海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峰花海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高峰花海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雷勇
审判员  虞斌
审判员  周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