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20146号
原告: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
法定代表人:于瑞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女,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乐,山东新和(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中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正祥,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中勇、第三人吴正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杨乐乐,被告***、何中勇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第三人吴正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2.判令被告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违约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何中勇于2019年8月4日签订《协议书》,三方确认***系香汐海一期、阳光世纪、鑫元丰厂房等工程实际的义务履行主体及责任承担主体,***保证按时足额向项目施工工人支付工资,并保证不会因***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而出现工人上访事件,该协议书依法生效后,***的工人即本案第三人向青岛市黄岛区信访局进行上访,***违反协议约定,且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所称吴正祥是被告的工人不属实,吴正祥是青岛珠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人,不存在被告拖欠吴正祥工资的情况,因此引发吴正祥向黄岛区信访局信访。引发本次信访的原因是,原告不能及时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所致,不存在约定的“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的情形。第二,吴正祥向黄岛区信访局信访拖欠人工费的项目是原告所涉及的青岛龙泽燃气有限公司、胶南利物浦公司以及香汐海一期共计三个项目,涉及被告与原告协议书的项目仅有香汐海一期,远远低于吴正祥主张的金额。因此,即使被告存在过错,过错比例很低,不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第三,发生信访情况,原告负有通知的义务,以便于被告及时化解。由于原告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被告对吴正祥的诉求毫不知情,且原告的主要负责人与吴正祥发生言语冲突,激化了矛盾,引发信访,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中勇辩称,同***的答辩意见。
第三人吴正祥述称,原告欠其人工费,其就去信访了,信访是合理的。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4日,原告作为甲方,***作为乙方,何中勇作为乙方连带保证人,签订《协议书》1份,载明乙方施工的香汐海一期、阳光世纪、鑫元丰厂房等工程(简称“该项目工程”)由甲方分包给乙方,实际的义务履行主体及责任承担主体均为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甲乙双方已与建设单位确认该项目工程已经全部竣工,与建设单位全部结算完毕,结算值甲乙双方已共同确认。扣除应付甲方的相关费用后,甲乙双方已确认账面应收、应付款数额,应收账款2780135.54元,应付款2740019.45元,乙方施工的“阳光世纪工程”,建设单位以抵顶房屋方式拨付乙方工程款,共6套房屋。第五条约定:“乙方保证按时足额向其该项目工程施工工人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延或克扣工人工资,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的付款方式不能作为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乙方承诺任何情况下均保证不会出现因其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向甲方讨薪、或工人向有关政府部门上访等劳资纠纷事宜,且保证参与该项目工程施工的材料、设备等供应商不会因其拖欠或克扣材料、设备款导致出现纠纷或诉讼事宜。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不能及时妥善解决,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乙方的何中勇愿以个人全部收入及名下财产等为乙方提供连带保证,自愿与乙方一起向甲方连带赔偿相关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2、青岛市西海岸新区信访局于2019年11月29日出具《关于吴正祥到区走访的情况说明》,载明吴正祥等4人于2019年11月29日到东区人民来访接访接待中心上访,主要反映其在薛家岛街道香汐海项目从事木工、钢筋工等工作(总包: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劳务公司:珠山劳务何忠勇),现拖欠工资480万元,要求尽快协调处理。
吴正祥称,其信访时要求的三个项目是青岛龙泽燃气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及辅助工程,青岛利物浦公司研发楼及室外工程及香汐海一期三个项目;在2019年11月27日、28日左右,因原告欠其工钱,就去黄岛区家佳源超市南边瑞源集团那个楼要钱,与原告的总经理发生了冲突,他骂吴正祥等人,所以就去信访局了;涉案工程是何中勇安排干活,***安排的何中勇,吴正祥等是干活的,他们都有付款义务,没付钱吴正祥等人就找到了原告要钱,工钱拖欠时间很长了,香汐海一期4年前就干完了,青岛利物浦的活6年前就干完了,燃气公司的项目也好几年了。
3、庭审中,原告称,对此次信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代理人不清楚,仅以协议约定主张违约金。
***、何忠勇称,第三人吴正祥信访的480万欠款中,仅50万与其有关,原告主张自己无付款义务,与事实不符;第三人通过正常程序向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属于合法行为,且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主张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关于吴正祥到区走访的情况说明》证据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合本案的案情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作如下分析判定:
《信访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因此,人民群众有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提出意见的权利,有提出请求解决困难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协议书》第五条中约定“乙方(***)承诺任何情况下均保证不会出现因其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向甲方讨薪、或工人向有关政府部门上访等劳资纠纷事宜”,否则***承担违约金及损失,限制了施工工人通过信访解决问题的权利,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条款约定应为无效,原告以此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正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衍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