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莱西市宏利胜建材经销部与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颐杰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5民初3096号
原告:莱西市宏利胜建材经销部。
被告: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颐杰鸿泰置业有限公司。
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西市宏利胜建材经销部撤回对被告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颐杰鸿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