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189号
申请人:北京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辛力屯村北西路6号A区J11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舟山岛街4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人北京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6311.1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北京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亿***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6311.1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