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12669号
原告:于淙武,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开,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舟山岛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059656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于淙武与被告**开、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淙武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淙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淙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计1641元,由原告于淙武负担。
审判员 张 瑜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