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晶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晶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特18号
申请人:河北晶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紫键,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党员,住宁晋县。
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北晶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3月12日经宁晋县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2019)冀0528诉前调37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给付申请人河北晶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00元;
二、申请人***于2019年5月11日前给付申请人河北晶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000元;
三、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前给付申请人河北晶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500元;
四、申请人***于2019年9月11日前给付申请人河北晶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
五、还款期间,若申请人***有一次还款违约,申请人河北晶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就全部还款内容申请强制执行,并向申请人***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河北晶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于2019年3月12日经宁晋县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2019)冀0528诉前调37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