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晶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晶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8民初2733号
申请人:河北晶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天宝西街369号(方大科技园B10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申请人河北晶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晶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2175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宁晋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晶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2175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52175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42元,由申请人河北晶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