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31民初172号
原告:**更,男,196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男,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被告:牛立权,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被告: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博野县兴华北街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1087304193。
法定代表人:**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黄金寨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王坡乡曹土沟村土沟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06310120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更与被告**强、牛立权、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黄金寨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疫情的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