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4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柴楼村竹园9-1601、9-1602。
主要负责人:栾立超,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博野县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博野县兴化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顺来,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866375.60元,已执行到位41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做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及7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期限为1年(如需续冻需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将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国欣
审判员 刘 露
审判员 刘立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