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44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柴楼村竹园9-1601、9-1602。
主要负责人:栾立超,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博野县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博野县兴化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顺来,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津0116民初86530号、(2020)津03民终406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877482.6(包括执行费111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