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恢38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柴楼村竹园9-1601、9-1602。
主要负责人:栾立超,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博野县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博野县兴化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顺来,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6执恢38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国欣
审判员  杨景崑
审判员  杨 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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