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16执11373号
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欠款26087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9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双方同意就(2019)津0116民初86530号民事判决中所确认的债务予以抵销,债务抵销后,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已无给付义务。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津0116民初865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及给付案件受理费1758.90元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