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1民初3113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新乐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明英,石家庄市桥西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博野县兴华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1087304193。

法定代表人:王顺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仕昌,该公司会计。

被告:河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王坡乡曹土沟村土沟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0631012049。

法定代表人:刘增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兴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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