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1民初3113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新乐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明英,石家庄市桥西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博野县兴华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1087304193。
法定代表人:王顺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仕昌,该公司会计。
被告:河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王坡乡曹土沟村土沟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0631012049。
法定代表人:刘增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兴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