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721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茅店镇上坝村陈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051611944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1月9日生,汉族,住赣县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宁都县梅江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160680738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的(2017)赣072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36XXXX1账号内存款214000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36XXXX1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