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3147号之一
原告河北汇泽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泽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议论堡乡三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ODE31T7T。
法定代表人张佳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翔宇,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160680738U。
法定代表人肖志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汇泽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汇泽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汇泽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汇泽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3720元,由原告河北汇泽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