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0民初2170号
原告:宁都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长胜镇法沙村店上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399431418Q。
法定代表人:杜恭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晖,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110104816。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911127975。
被告: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160680738U。
法定代表人:肖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宁都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都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都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都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0元,因撤诉而减半(实际)收取为1,610元,由原告宁都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桂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