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执11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被执行人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宁都县梅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160680738U。
法定代表人肖志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市赣县区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杨仙大道(客家文化城)客家文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0634604933。
法定代表人谢焕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20)赣072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及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7民终30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5×××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3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