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03民初29303号
原告: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博白县。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28日
开庭时间:2022年7月12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
被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未到庭。
原告诉请要点
一、两被告向原告返还349549.7元;
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349549.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为15.4%计算,从2021年4月8日暂计至2021年8月8日为17676.9元,此后计至两被告付清之日止);
三、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辩称,案件的基本事实并非两被告共同承包,前期部分由被告***承包,2021年1月22日双方结算完毕后,被告***退场,由被告***自己接手,后续的款项与被告***无关,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事实认定
2020年7月2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将**至南宁高速公路长塘互通式立交项目(房建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地点为南宁市青秀区长塘镇,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即包人工、包机械、模板、钢管内外架、内外墙粉刷及挂网至主体内容完工为止、安全生产、***施工、包工程质量、包两个月工期内完工);承包单价:主体毛坯房:430元/㎡含基础在内(以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棚按380元/㎡计算,按投影面积计算,每个月25号前把劳务发票提交给甲方,次月10号前付清乙方结算工程款,此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以实际工程量结算(第三条);乙方每个星期日要上报甲方下星期施工进度计划,建立健全工序交接班手续,遵守工序报验程序,进行下道工序前,提前向甲方报验,甲方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联系工程部及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五条第2项);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甲方按乙方施工完成每层量(浇砼混凝土,不包括砌砖、批灰),结总价的80%给乙方,用于完成下一道工程的施工与周转,待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成后,经甲方监理单位、工程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尾款,甲方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应首先付工人工资,确保工人工资发放,若乙方违反规定未给工人发工资,甲方有权直接将人工费发给工人,且乙方必须配合出具人工工资表和收据等(第九条)。
2020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单》,载明:**至南宁高速公路长塘互通工程综合楼及食堂基础建设确认费用(材料机械、人工费)合计53000元,由甲方垫付,本费用从乙方总工程款扣除。
2021年1月22日,结算人***与施工人被告***签写《长塘互通房建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单》),载明:截止到2020年12月30日***共借支951500元(其中100000元为钢管、盘口架押金),应付工程款963303-851500=111803元;备注:另代扣***作业、点工钱11803-60294=应付51509元;工程项目如下:收费大棚拆架、盘口架随车吊及运费、收费大棚拆架打包男工、女工、化粪池、岛头、岛身洞、球场水沟、升旗台、盘口架租金、围墙基础、综合楼一、二楼吊车台班费、收费岛电力井、综合楼楼面(二楼、三楼、屋面)、食堂、设备房、收费大棚、门房、消防水池。
另查明,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领条》、《借条》,显示:1、2020年8月17日,今领到长塘互通房建江西梅江建筑有限公司预支50000元,支付人***。2、2020年8月24日,今领到长塘互通房建作业队***支付50000元。3、2020年8月28日,今领到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60000元。4、2020年9月7日,今领到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0000元。5、2020年9月12日,今领到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微信支付)。6、2020年9月22日,今领到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7、2020年9月29日,今领到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00元。8、2020年9月29日,今领到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9、2020年9月30日,今领到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助:一、机械台班费8455元,二、钢管及其它支撑配件8000元,三、收费天棚盘扣架租金15770元,合计32225元,实付19225元。10、2020年10月17日,今领到长塘互通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11、2020年10月21日,今领到长塘互通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12、2020年11月13日,今领到***微信转两次合计10000元。13、2020年11月16日,今领到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建行转账50000元。14、2020年11月26日,今借到中交长塘互通房建工程劳务工程款10000元。
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收条》显示:1、2021年3月8日,今收到甲方***长塘互通办公楼土建项目预支款15000元。2、2021年3月10日,今收到甲方长塘互通办公楼房建项目***预支款5000元。3、2021年3月14日,今收到长塘互通房建项目***工程预支款5000元。4、2021年3月17日,今收到长塘互通房建项目***工程款5000元。5、2021年3月21日,今收到长塘互通房建项目***预支款2000元。6、2021年3月23日,今收到长塘互通项目房建工程预支款3000元。7、2021年3月26日,今收到长塘互通房建项目梅江公司***预支工程工人工资8000元。8、2021年3月27日,今收到长塘互通房建项目梅江公司***工程预支款6000元。9、2021年3月29日,今收到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6400元。10、2021年3月31日,今收到长塘梅江建筑公司***工程预支款5000元。11、2021年4月7日,今收到长塘房建项目梅江建筑公司***防水预支款10000元。12、2021年4月10日,今收到长塘互通房建项目梅江建筑***预支二次结构批灰生活费10000元。13、2021年4月15日,今收到长塘互通梅江建筑***工程预支款6000元。
再查明,2021年5月13日,案外人**、***与原告达成《综合楼粉墙结算》,载明:内墙墙面批灰、外墙批灰、滴水线、倒天面找平、搭外架合计72860元;**、***于同日向原告出具《领条》,载明:今领到江西梅江建筑工程公司***手批灰等做工工资合计72860元,所有款项已全部付清。
2021年5月28日,***(甲方)与***(乙方)签订《长塘互通综合楼砌墙结算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承包长塘互通房建项目,其中房建主体框架交由***、***负责,承包施工材料由甲方承担,具体内容见双方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于2021年2月开始雇佣当地***等一伙人砌综合楼主体内外墙多孔砖,于2021年4月底完工,原施工承包人***、***携工程款潜逃,不给***等人结算付款。甲方本着公正、道义原则先行替***等人结算工资,按***等人出具的出工清单结算砌墙工资合计:砌墙大工291.5天,每天250元;男小工41天,每天200元;女小工159.5天,每天150元;合计1050000元。甲方先付给乙方现金32125元,由***出具小工清单确认无误后签字按手印付清男女小工工资,剩余大工工资72875元由甲方从项目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两批支付,详情见每月签字工资单。落款处乙方合伙人有***、***、***、***、***的签名及手印。同日,***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柳南高速公路长塘互通式立交项目房建工程综合楼砌内外墙工资(结算协议中小工工资部分)32125元。
原告为证明其支付其他款项的情况,其提供1.与“九江万世海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九江万世海老板”发送微信:税票55244-吊篮台班26400=28844元,那我直接发28844元给你咯,由“九江万世海老板”转账的28844元已被接收;2.2021年5月1日向“**137××××****”微信转账1000元截图,转账说明为“批荡款”;3.2021年5月13日通过***账户向**账户转账50860元;4.向**136××××****其胜吊装微信付款4950元,付款留言为综合楼外墙漆吊车台斑。
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款项349549.7元包含代二被告支付***等砌墙师傅工钱105000元、代二被告支付综合楼粉刷墙**等师傅工钱165049.7元、代二被告支付**劳务费10000元、因二被告不按施工要求导致部分工程翻工代支出材料费及人工费38150元、因二被告不按施工要求导致脚手架拆除后部分翻工需请吊车配合施工的吊车费26400元。原告还主张:两被告系合作关系,由被告***与原告对接后再由被告***签订《合同》,被告***于2021年1月22日撤场,此后涉案工程由被告***施工至2021年4月20日,2021年4月21日起由原告自行完成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律师费承担问题。被告***辩称:其于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1月22日在涉案项目进行前期施工,其与被告***并无合作关系,其已支付完毕施工内容的全部费用,原告主张的费用均是剩余工程量的施工,均不是其在场时的施工内容,也与其无关。
判决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已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被告***作为个人不具备建设工程的施工资质,违反了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系原告与被告***签订,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确认被告***于2021年1月22日撤场、被告***于2021年4月20日撤场,原告自2021年4月21日起对涉案项目自行施工,因原告与两被告就涉案工程都分别进行施工,原告目前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支付的款项系因两被告的施工原因产生,也无法证实其主张的款项系代两被告垫付,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还主张两被告支付律师费,但《合同》中并未对律师费的承担进行约定,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返还349549.7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808元,由原告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肖 哲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