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03执41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抚顺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公路管理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40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抚顺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公路管理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抚顺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公路管理段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