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鑫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满洲里鑫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满洲里市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7民终13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阳光家园**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索继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格尔,内蒙古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洲里市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西十八里
负责人:张金柱,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伟,满洲里市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钦,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满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满洲里市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贸区管委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20)内078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鑫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索继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格尔与被上诉人互贸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伟、代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钰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互贸区管委会向鑫钰公司支付60 000元设计费;一、二审诉讼费由互贸区管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未支持鑫钰公司主张的60 000元设计费明显错误。一审过程中鑫钰公司提供的于某某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鑫钰公司已经完成了设计图纸工作并完成了交接,于某某为互贸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充分了解上述事实并知晓双方对赔偿金额进行协商。一审法院未就上述内容进行充分审查,也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于某某出庭进行核实,属于证据认定瑕疵,事实认定错误。设计费的性质为鑫钰公司基于信赖利益产生的损失,属于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范围,互贸区管委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情况,因互贸区管委会并无相应的设计图纸,故双方协商由鑫钰公司代为进行设计。鑫钰公司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设计损失、投标损失等均为实际投入成本,应属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互贸区管委会应进行赔偿。鑫钰公司提供的中国建筑协会公布的设计费标准对全国范围内的室内设计行业均具有指导性作用,应为本案设计费损失的参考标准,一审法院未予确认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互贸区管委会辩称,鑫钰公司对其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双方签订协议的约定,由互贸区管委会提供施工方案及图纸,而非鑫钰公司履行该项义务,故鑫钰公司主张设计费缺少事实依据及证据支持。鑫钰公司提供的中国建筑协会公布的设计费标准仅是该行业内部参考的价格,与本案鑫钰公司主张的设计费无关联性,故鑫钰公司据此主张设计费依据不足,不应维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鑫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互贸区管委会支付标书制作费6000元;2.互贸区管委会支付投标报名费、招标服务费6340元;3.支付设计费60 000元;4.互贸区管委会支付人工费5000元(以上合计:77 340元);5.诉讼费由互贸区管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互贸区管委会委托满洲里市政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就“党建阵地”装修工程公开进行招投标,项目采购编号为:MZL-ZC-×××××。2018年7月21日鑫钰公司提交该工程项目响应文件。2018年7月24日,鑫钰公司中标成为成交供应商,中标合同价格为292 000元。2018年8月1日,发包方(甲方)互贸区管委会、承包方(乙方)鑫钰公司及招标代理机构满洲里市政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满洲里市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合同(采购编号为:MZL-ZC-×××××)”。合同约定:施工内容按投标文件内规定的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甲方提供水电库及相应附属设备);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不能按期交工,工期顺延。工程价款292 000元。合同第五项中约定“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方案及图纸,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并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适用注意事项”“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所发说明的现场交底”合同签订后,2018年9月25日和2018年11月30日,互贸区管委会分别两次通知鑫钰公司施工期顺延,开工时间定为2019年4月1日,后工程仍未能按期开工。2019年6月4日,满洲里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8次常务会议纪要议定互贸区管委会办公楼址迁移。鑫钰公司、互贸区管委会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同意解除“满洲里市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合同(采购编号为:MZL-ZC-×××××)”。鑫钰公司、互贸区管委会存在争议的事实为:鑫钰公司认为在投标中花费标书制作费、投标报名费、招标服务费、设计费、人工费共计 77 340元应由互贸区管委会承担,互贸区管委会认为该部分费用均应由鑫钰公司自行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鑫钰公司、互贸区管委会签订的政府采购装修合同因互贸区管委会迁址而无法继续履行,鑫钰公司、互贸区管委会对此均无异议,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本案争议焦点为:鑫钰公司诉请的标书制作费6000元、投标报名费500元、招标服务费6340元、设计费60 000元、人工费5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由互贸区管委会承担。鑫钰公司经满洲里市政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就本案装修工程公开招投标,中标成为供应商。鑫钰公司、互贸区管委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因互贸区管委会办公楼迁址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互贸区管委会的违约行为导致鑫钰公司产生合同前期准备投入等实际损失。鑫钰公司提供满洲里市孙某某预算工作室发票以及说明一份,能够证明该项花费6000元的事实。鑫钰公司提供的满洲里市政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名费收据及招标服务费发票能够证明报名费及招标服务费花费共计6340元的事实。鑫钰公司标书制作、报名系进行投标而发生的必要花费,上述两项损失均因互贸区管委会的原因产生,理应由互贸区管委会承担。鑫钰公司主张产生设计费60 000元的损失。鑫钰公司为证明该项主张而提供的设计图、设计效果图、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关于发布建设设计通知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及2014年版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以及电话通话录音的证据,并不能直接客观地证明鑫钰公司、互贸区管委会双方存在口头协议由鑫钰公司来完成装修设计的约定,同时也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设计费的计算标准。相反,在鑫钰公司、互贸区管委会签订的合同第五项中约定“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方案及图纸,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可以看出合同约定是由互贸区管委会提供设计图纸。故鑫钰公司主张设计费 60 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无据支持。鑫钰公司诉请人工费5000元损失,未提供直接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互贸区管委会应给付鑫钰公司标书制作费6000元、投标报名费500元、招标服务费58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满洲里市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满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标书制作费6000元、投标报名费500元、招标服务费5840元,共计12 340元;二、驳回原告满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3.5元,减半收取866.75元,由原告满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8.75元,由被告满洲里市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38元。
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互贸区管委会应否给付鑫钰公司设计费60 000元。
因互贸区管委会迁址,鑫钰公司与互贸区管委会解除了涉案合同。现鑫钰公司主张互贸区管委会应给付设计费60 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项关于互贸区管委会应在开工前,向鑫钰公司提供施工方案及图纸的约定,提供施工方案及图纸的主体为互贸区管委会,而非鑫钰公司。现鑫钰公司主张经双方协商由鑫钰公司提供设计图纸,并由互贸区管委会给付鑫钰公司设计费,则鑫钰公司对设计图纸的主体进行变更负有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及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的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鑫钰公司提交了于某某的录音等证据,于某某在通话时对设计图纸的主体进行变更等事实的陈述不明确具体,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对设计图纸的主体进行变更及设计费具体标准的事实,故施工方案及图纸应按协议的约定由互贸区管委会进行设计,鑫钰公司主张图纸设计的主体已经变更,依据不足。且鑫钰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图纸设计所产生的设计费具体数额,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鑫钰公司主张设计费系其基于信赖利益产生的损失,故互贸区管委会应予赔偿。本院认为,即使鑫钰公司为了履行合同支出了必要费用,如前所述,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设计图纸的责任主体为互贸区管委会,故鑫钰公司主张的必要费用中亦不应包括设计费。鑫钰公司的该项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鑫钰公司主张互贸区管委会给付设计费60 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3.5元,由上诉人满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凤环
审判员 王丽英
审判员 印 帅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珂 娜
书记员 张 璐
附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