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13执恢29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兴元五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良,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鲁0213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