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179号
申请人:青岛***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百福路229号东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321510685L。
法定代表人:李真真,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嘉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凤岭一路71号30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942405244。
法定代表人:兰涛,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兴元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99117T。
法定代表人:孙鹏,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青岛***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申请费费用通知后,未交纳案件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田麟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