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嘉航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4065号 原告:青岛***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百福路229号东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321510685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嘉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一路71号30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9424052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青岛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兴元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9911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青岛***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嘉航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其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青岛***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