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05执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632360111。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沙某,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106558619。
法定代表人:陶某。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宁0205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案件款3362854.5元,承担执行费36029元,合计339888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足额履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2月9日、4月15日、5月11日、6月8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干警先后前往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查询该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反馈其名下有多套房产,本院已查封其名下位于惠农区石大路四海汽贸钢材物流中心1幢14号房产、1幢23号房产、1幢18号房产、2幢9号房产、2幢18号房产、2幢19号房产、2幢8号房产、2幢11号房产、2幢15号房产、2幢17号房产、3幢6号房产,合计11套房产,其中1幢8号房产、2幢9号房产已备案在他人名下,暂无法查封,实际查封9套房产,查封期限为2021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2日止,经调取房产信息档案后发现上述房产均在平罗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设立抵押,本院将上述查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其向本院表示暂不申请处置;本院线下前往石嘴山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号捷达牌汽车一辆,经反馈该车辆因与实际所有人名称不符,暂无法查封;因被执行人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上述查封、冻结到期前,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应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相应法律后果。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暂无有效财产3398883.5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莉
审判员 冯光新
审判员 韩子婧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贾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