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205民初891号
原告: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632360111。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沙某,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64143648T。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泽燃气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峰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泽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某到庭了参加诉讼,被告登峰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本金1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天然气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惠农区永盛花园进行庭院天然气管道设计、安装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工程建设费总价为339500元,被告需要原告施工前支付60%的天然气工程建设费,剩余费用于原告工程完工点火通气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施工工作,现该工程已经正常投入使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付清工程款,被告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324500元,目前尚欠工程款15000元未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期足额缴纳天然气工程建设费,则从逾期之日起,被告按照应缴纳的天然气工程建设费每日支付5‰的滞纳金,按照上述方式计算,被告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滞纳金已超过欠付的工程款本金,现原告仅按照被告所欠工程款的30%即4500元主张权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登峰房地产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星泽燃气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天然气工程建设合同一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证明2014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天然气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惠农区永盛花园进行庭院天然气管道设计、安装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工程建设费总价为339500元,被告需要在原告施工前支付60%的天然气工程建设费200000元,剩余费用139500元于原告工程完工点火通气前全部付清。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约定如被告未按期足额缴纳天然气工程建设费,则从逾期之日起,被告按照应缴纳的天然气工程建设费每日支付5‰的滞纳金。
证据二、财务凭证二十八份(复印件),证明自2016年10月13日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就案涉工程支付工程款28笔,累计付款324500元的事实。
证据三、管道防腐补口报验申请表一份、开工报告及竣工报告各一份,无损探伤申请报告一份、工程报验单一份,证明涉案工程于2015年4月20日已全部竣工,经原告的承包方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监理机构和原告共同验收该工程,全部完工。
证据四、星泽燃气公司燃气系统截屏两份,证明涉案工程完工后涉案工程所在小区已正常接入燃气管道,居民已正常使用燃气。
登峰房地产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星泽燃气公司提交的证据因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0日,星泽燃气公司与登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天然气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由星泽燃气公司为登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惠农区永盛花园(1#楼108户)进行庭院天然气管道设计、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费总价为339500元,付款方式为:登峰房地产公司需在星泽燃气公司施工前支付60%的天然气工程建设费计200000元,剩余139500元在星泽燃气公司工程完工点火通气前全部付清。因星泽燃气公司无施工资质,承包涉案工程后,星泽燃气公司将全部工程转包给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由该公司实际施工。2015年5月1日,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惠农分公司、上海胜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共同就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报告,且三方分别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处签章确认。现该工程已正常投入使用。2016年10月13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登峰房地产公司累计向星泽燃气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324500元,至本案诉讼时欠付工程款为15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实行之前,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
登峰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星泽燃气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的规定,登峰房地产公司与星泽燃气公司之间签订的《天然气工程建设合同》应属无效。鉴于涉案工程已完工且验收合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星泽燃气公司要求登峰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于2015年5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至本案诉讼时,涉案工程欠付工程款本金15000元,其利息应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即从2015年5月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3550.89元。2019年8月20日至起诉之日2022年3月25日,该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19年8月20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25%计算,利息为1655.75元,上述利息合计为5206.64元。现星泽燃气公司主张违约金按欠付工程款本金15000元的30%计算为4500元,该违约金实际为本案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因其主张违约金(利息)45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登峰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权利,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登峰房地产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元,违约金4500元,共计19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88元,由被告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可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田 莉
人民陪审员 董建红
人民陪审员 李海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附:惠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某。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某高消费。限某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某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