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02民初4297号
原告: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南706号。
法定代表人:马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强,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洪超,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武口区一棵树凉皮店,经营场所位于长胜路观山宜居22幢106号营业房(新汽车站对面)。
经营者:马风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廉,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住大武口区。
原告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武口区一棵树凉皮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以因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大武口区一棵树凉皮店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