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宁02民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某某公司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广权(系***丈夫),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锁珠,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洪超,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2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退还***工程建设费(天然气入户改造费)424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依据石嘴山市政府(2009第50次)《专题会议纪要》收费,该会议纪要不合法,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会议纪要是2009年7月30日签发的,而***与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供用气合同》是2010年11月3日签订的,即便是该会议纪要合法有效,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与***签订合同时也应当注明或签订补充协议;2.根据***与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2010年11月3日签订的《天然气管道供用气合同》第四条约定,燃气计量表前燃气设施由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维护,且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收取的工程建设费(天然气入户改造费),没有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或是备案,属于违规收费。综上,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实际上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根本没有更换***所在小区的天然气管道,也没有更换天然气计量表。一直使用原有的管道与计量表。
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向天然气居民用户收取城网改造费的依据是石嘴山市人民政府2009第50次专题会议纪要,收取该费用的背景为惠农区煤气系统始建于1988年,经过20年的运行,出现了管网堵塞、老化等安全隐患问题,且系统建设之初输送气体为煤气,2005年左右原提供煤气的工厂停产,惠农区居民面临无气可用的情况。为此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决定投资建设大武口区至惠农区的天然气长输管线。由于新输送的气体为天然气,与原来煤气的组份不同,加上原来的管网老化已经不能使用,为此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农区原有的二级管网进行改造,故***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退还***工程建设费(天然气入户改造费)4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至2010年期间,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为响应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惠民政策,对***所在惠农区的小区进行城网改造,将原有的煤气管道升级为天然气管道,并为***等用户更换了新的天然气计量表。2010年11月3日,双方签订了《天然气管道供用气合同》,对天然气使用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2020年10月28日,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依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50次《专题会议纪要》“对2006年以后入户的煤气用户,收取天然气入户改造费580元(不含灶具),其中居民承担80%,市财政补贴20%”,向***收取了工程建设费(天然气入户改造费)424元(580元×80%=464元,***置换的煤气计量表折旧抵扣40元)。***交费后认为该费用应当由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承担,多次要求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对该款项予以退还,但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拒绝退还,致使双方纠纷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收取的工程建设费(天然气入户改造费)是否应当由***承担。2009年7月30日,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为了解决“惠农区居民长期使用焦炉煤气,煤气气源企业生产影响没有保证,而且煤气的发热量低,易对大气造成污染”的现实状况,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2009年第50次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作为城网改造承建单位,按照石嘴山市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对惠农区辖区居民用户分批将原有的煤气管道升级为天然气管道,并为***等用户更换了新的天然气计量表。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严格按照石嘴山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50次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标准向***等用户收取工程建设费(天然气入户改造费)的行为,并无不当。***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所交纳的工程建设费(天然气入户改造费)424元应当由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承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天然气入户改造费。根据查明事实,惠农区天然气入网改造工程从2009年开始,2010年通气,***陈述其入住现有房屋的时间是2008年或者2009年,入住时使用的是煤气罐,现在使用的是插卡式天然气表,且双方2010年11月3日签订的《天然气管道供用气合同》第四条中明确约定,燃气计量表及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由***负责维护、更新。以上事实,可以证实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已为***家中进行天然气改造并安装了天然气器具。故***的主张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作为天然气用户,其享受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少华
审判员 马少英
审判员 蔡 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郑芳芳
书记员 董 霞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
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