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易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蓉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432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冯明,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蓉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邦街88号8幢11层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成都蓉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蓉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被告成都蓉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航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