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易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锦鸿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鼎易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2726号
申请人:成都锦鸿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5000469871。
法定代表人:刘大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山,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平,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盛邦街********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24300739。
法定代表人:李翰强。
申请人成都锦鸿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锦鸿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强制措施,保全金额为722,291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锦鸿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2,29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雷雷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