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易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新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5财保2号
申请人:宜宾新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横江镇正义街(横江生态苑)3幢6层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2RE582U。
法定代表人:陶晓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捷,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伟,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邦街88号8幢11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24300739。
法定代表人:李翰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宜宾新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1,441,113.1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14003901512135735)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宾新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41,113.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小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郑 丹
书 记 员 姜秋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