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肥城东明化工有限公司、济南永庆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2955号之一
原告:肥城东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石横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永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小官村南(山水路北)。
法定代表人:何兰英,经理。
被告:南京南大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号总部经济中心办公楼457室。
主要负责人:王广山,经理。
被告:山东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腊山街道王府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陆建成,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街道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31层3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力,经理。
第三人:莱阳裕景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金山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邓超,董事长。
原告肥城东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永庆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南大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案涉票据出票人莱阳裕景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景隆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肥城东明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金额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3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公布的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付款之日止);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保险费由各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3日,原告肥城东明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收到被告济南永庆建材有限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30万元。票号:230545202710320200727688086040,出票人莱阳裕景隆置业有限公司,收票人: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兑人:莱阳裕景隆置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7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7日。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南京南大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南京南大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山东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立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案涉汇票转让给济南永庆建材有限公司,济南永庆建材有限公司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肥城东明化工有限公司,原告肥城东明化工有限公司为最终持票人,付款到期后,原告肥城东明化工有限公司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承兑人至今仍未兑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由裕景隆公司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引起的票据纠纷,而裕景隆公司是恒大地产集团的关联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规定,所有牵涉恒大地产集团的案件均由广州中院集中受理。故请求驳回起诉或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承兑汇票出票人为裕景隆公司,2021年12月27日(本案受理后),该公司股东由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占股90%)、烟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丁字湾南海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烟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裕景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超在山东丁字湾南海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担任高管,故可以认定裕景隆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的关联企业。诉讼中,本院已依据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出票人莱阳裕景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因涉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较多,为保障恒大集团及其关系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恒大地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相关案件集中管辖的文件规定,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新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昭嵩
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