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317号
申请人:***,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英,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31层3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力,执行董事。
***与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晓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蔡克涛
书 记 员 李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