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317号

申请人:***,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英,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31层3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力,执行董事。

***与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晓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蔡克涛

书 记 员 李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