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47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紫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如山。

被告:***,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31层3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吕家村北厂区内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李英姿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焕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玉静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