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47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紫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如山。
被告:***,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31层3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吕家村北厂区内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李英姿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焕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玉静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