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2264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英,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31层3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力,执行董事。
被告:光大水务(济南章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吕家村北厂区内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李英姿,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光大水务(济南章丘)有限公司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晓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蔡克涛
书记员李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