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财保192号
申请人:***,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英,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31层3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力,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对被申请人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方晓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蔡克涛
书记员李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