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302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中。
被执行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石勇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