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3财保89号 
 
申请人: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付标,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坤敏,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喜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2821.58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保函(责任限额为1822821.58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22821.58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人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护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喻
 
 
 
 
 
20210103899161011369291610000059656813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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