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财保52号
申请人(原被申请人):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七路18号科研楼4层。
法定代表人:田喜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78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十层1010室。
法定代表人:杨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原申请人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陕0103财保89号民事裁定书,对原被申请人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现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称原申请人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2021)陕0103民初825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护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