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保866号
申请人: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喜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旅游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空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钟平义,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西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陕西旅游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西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陕西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22929.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420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
二、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
三、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邵晓玲
书 记 员  石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