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8251号
原告: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榕,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铭遥,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喜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菲,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华泽,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汉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如飞,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荣,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公司。
原告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91元,减半收取16095.5元,由原告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梦圆
书记员冯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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