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4201号
原告: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旅游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旅游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匠本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