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保946号
申请人:山东英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龙颖。
被申请人:威海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梅。
第三人: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传。
申请人山东英龙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万元以内予以保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海韵华府**室房屋及地上车位。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维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岳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