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7100号
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街道香港路6号世贸中心B座1706室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16382854XC。
法定代表人:刘欣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辉,山东新和律师说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红,山东新和律师说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山泽海洋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碧海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9QBU94。
法定代表人:刘为棠,董事长。
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山泽海洋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国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汤承文
书 记 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