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2229号
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遵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16382854XC。
法定代表人:刘欣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辉,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红,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特华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文阳路与正阳西路交叉口青岛天谷产业园8号楼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53065975H。
法定代表人: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德,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特华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诉,而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丕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