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2233号
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遵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16382854XC。
法定代表人:刘欣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辉,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红,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特华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与正阳西路交叉口青岛天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21623559N。
法定代表人:胡君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德,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敏,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特华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青特华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玉全